领取失业救济金与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关系如何处理
2008-06-22 12:08:44 页面文字【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当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只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据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失业救济金则是国家依据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所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与经济补偿金性质不同。1995年劳动部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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