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办发[1997]42号文对此作了几点解释:
一、对于获批准出境定居的职工,享受的一次性离职费不属于《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侨属、侨眷获批准出境定居的,其一次性离职费的支付,仍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关于归侨、侨眷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退休、退职费发放问题的解答意见》([78]侨内字第512号)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国内其他职工,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职工和外商投 资企业的中主职工等获准出境定居的,均可比照执行。
四、到香港、澳门地区定居的职工,可以参照相述规定执行。到台湾地区定居的职工,可以参照《关于台胞、台属直台湾地区定居有关待遇等问题的规定》(劳险字[1989]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