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合法,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主体合法,即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都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范围内;劳动者必须是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人。
2.劳动合同内容合法,即劳动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对工作时间、工资、劳动安全与卫生和社会保险都规定了强制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违法上述强制性标准订立劳动合同。
(二)公平原则
公平,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其履行的义务不相适应,或者一方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被排除,就是违反了公平原则。
(三)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一方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不存在一方命令一方服从的关系。自愿,是指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选择对方当事人、决定劳动合同内容都是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的真实想法一致,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四)协商一致原则
协商一致,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协商是过程,一致是结果。协商,就是当事人之间相互提出自己的意见征求对方的同意。一致,就是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意见一致,都同意劳动合同的内容。
(五)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要求市场主体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订立劳动合同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诚实地告知对方己方的情况,不隐瞒真相;出于真诚的目的与对方磋商以期订立劳动合同。




